- 公告通知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责任担当,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多发态势,确保生态安全,根据生态环境部“清废行动2018”和《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重拳出击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甘环发〔2018〕100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环境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整治力度,做到“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处罚一批”,坚决打赢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定西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企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突出解决申报登记不全不实、贮存设施不规范、利用处置不及时、隐患排查治理不落实等环境问题,规范企业固体(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控涉固体(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
三、进度安排
自2018年6月开始至9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8年6月8日—6月15日)
各县区环保局按照方案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认真开展固体(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8年6月16日至8月31日)
全面排查固体(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和规范化管理情况,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该规范的规范,该处置的处置,该处罚的处罚,该移交的移交,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环保局适时对各县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
(三)总结阶段(2018年9月1日-9月10日)
各县区环保局要认真总结固体(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于2018年9月1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市环保局。
四、重点工作
各县区环保局根据辖区内固体(危险)废物管理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相关规定,做好固体(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环境监管,杜绝环境事故发生。
(一)检查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检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产废单位突出核查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应急预案、源头分类、警示标识等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重点核查经营管理台账、环保设施运行、环境监测方案制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经营信息公开、尾渣处置利用、贮存设施建设等情况。(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市环保局污防科督导)
2.核查贮存设施规范建设情况。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以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核查企业固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情况,凡未建设或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依法限期整改,贮存设施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督导)
3.推进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开展本辖区固体(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调查评估工作,重点针对产废量大、堆存时间长、处置不及时等情况,调查评估处置能力与产生量是否匹配,推进固体(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根据危险废物危害程度和环境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鼓励和引导企业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对未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市环保局污防科督导)
(二)排查固体(危险)废物乱堆乱到情况
紧盯洮河、渭河沿岸、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突出铝冶炼加工、冶金、采矿等重点行业和陇西、临洮、安定等重点地区,加大对沟壑、荒滩等人迹罕至地域的摸排力度,重点核查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点。对排查出的固体(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点,迅速查明来源,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无法查明来源的,报告本级政府妥善处置,同时做好涉固体(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工作。 (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督导)
(三)严厉查处涉固体(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性的开展固体(危险)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公安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固体(危险)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严惩。(各县区环保局负责,市环境监察支队督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固体(危险)废物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全面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环保、安监、发改、工信、公安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合理评估辖区内固体(危险)废物处置需求,鼓励建设一批固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提高固体(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防范环境风险。
(四)严肃执法问责。对申报种类不全、数量不实,暂存场所不符合标准的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做到“查处一个、打击一窝、警醒一片”的威慑作用。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督导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县区,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进行约谈和问责。
(五)强化宣传报道。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正面报道引导舆论,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成为企业和群众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