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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22 20:32:14    作者:市核与辐射管理站  来源:  阅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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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环罚字〔2017〕4号

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

社会信用代码:12622421438740310C

法定代表人:张继红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正龙路149号

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辐射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一案,经定西市核与辐射站和定西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证核实,你单位2015年10月购置的医用Ⅱ类射线装置Zee Ⅲ Ceiling型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安装在医院旧址(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32号)导管室;2016年9月—10月你单位整体搬迁至现址(定西市安定区正龙路149号)后将原该设备安装于门诊楼二楼西侧的放射影像中心,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7年7月,你单位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了《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数字血管造影系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得到批复。以上事实,有市核与辐射管理站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你单位购置设备发票等为证。

你单位放射影像中心医用Ⅱ类射线装置Zee Ⅲ Ceiling型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安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2017年8月14日,我局以《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77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定西分行营业室定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缴费专户,账号:62001670101051501280。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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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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