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统计
定政发〔2017〕37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市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污染设施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对于准确判断我市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定西市境内所有有排放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污染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省政府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第一季度至2017年底):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全年):各县区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全年):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列入政府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尽快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市财政要将市级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和落实,县区财政要将本级普查经费列入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资金。
(三)保证普查质量。全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同时,普查对象有义务接收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填报普查表格。(四)严肃普查纪律。各县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做好普查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市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定西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定西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定西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郭维团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毅鹏 市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黄 强 市环保局局长
马小安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员:程 斌 市委外宣办副主任
朱殿铖 市发改委副主任
任 旭 市工信委副主任
韩维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桓 市财政局副局长
易朝晖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高 嶙 市环保局副局长
马 勇 市住建局副局长
田富林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交战办主任
魏世德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天贵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李颖民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梁宏忠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生成 市地税局副局长
武汉江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睿才 市质监局副局长
市第二次污染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高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