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
渭源县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21123100000347(1-1)
社会信用代码:12622426595549739A
法定代表人:李军锋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河口村河口社
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5月13日、14日、15日排口氨氮在线监测日均值分别为8.96mg/L、13.354mg/L、17.011mg/L,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8mg/L的排放限值,同时,你单位二季度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排口总氮为35.7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20mg/L的排放限值。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定环责改字〔2017〕2号),2017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定环罚字〔2017〕2号),罚款11891.6元。
二、违法行为改正复查
2017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情况组织了复查,发现你单位5月16日、17日、18日排口氨氮在线监测日均值分别为10.495mg/L、30.655mg/L、24.532mg/L,仍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8mg/L的排放限值,未改正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线监测数据统计报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23783.2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定西分行营业室定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缴费专户,账号:62001670101051501280。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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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