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
渭源县污水处理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621123100000347(1-1)
社会信用代码:12622426595549739A
法定代表人:李军锋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河口村河口社
渭源县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定西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5月13日、14日、15日排口氨氮日均值分别为8.96mg/L、13.354mg/L、17.011mg/L,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8mg/L的排放限值。同时,你单位二季度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排口总氮为35.7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20mg/L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线监测数据报表、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7年5月1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环罚告字〔2017〕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甘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罚款 11891.6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定西分行营业室定西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缴费专户,账号:62001670101051501280。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存根联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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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