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64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经二〔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环保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
(二)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三)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
(四)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为基础,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地自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环保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勘察和项目答辩),各地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列入项目库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全部从项目库中选取,没有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优先支持已经落实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和项目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实现当年支出并落实到具体项目,跨年度项目确定资金支持总额后分年度安排资金,不能按期发挥效益的,严格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环保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进一步推进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制度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实施管理、产出效益等。各地应按期开展绩效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纳入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
第十二条 各地要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及时归集、整理项目资金有关文件和财务资料,建立健全完备的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对该地的专项资金支持。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
(二)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内,项目无故不开工建设或不按计划建设的;
(三)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停止项目建设的;
(四)管理不善,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方案,且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对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