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预防和及时调查处置涉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部《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定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定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西市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公开方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4〕8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甘政函〔2012〕174号)、《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批复》(定政函〔2013〕135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活动秩序。
1.4 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对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响应和现场处置。
1.6 事件分级
根据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及紧急程度,本预案将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造成饮用水源地严重污染的;
(3)因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2 重大(Ⅱ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的;
(3)因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3 较大(Ⅲ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人群、动物疫病造成死亡动物尸体腐烂等导致病菌进入饮用水源的;
(3)因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6.4 一般(Ⅳ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农业面源污染和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置不当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的;
(3)因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影响水质安全,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卫计委主任、事故发生地的县(区)长。
成 员: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水务局、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文广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指挥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国家、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定西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三)部署全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四)决定启动定西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指挥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现场情况拟定应急水源调度方案。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省环保、省住建、省水务、省卫生等部门报告有关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2.2 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一)与市政府应急办联系,并协调联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
(二)受理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投诉,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收集汇总、公布信息;
(三)遇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向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处理建议;
(四)按照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 3 市饮用水源地现场处置组
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饮用水源地现场处置组组长。
现场处置组主要职责:(1)按照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落实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县区政府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负责及时将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信息上报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4)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组包括环境监测组、事故调查组、医疗救援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维护组、新闻报道组,确保应急救助等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使物资得到及时供应,信息通信畅通。
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卫计委、住建、水务、气象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专家组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饮用水源地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技术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事故调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卫计委、住建、环保、水务、安监、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医疗救援组:由市卫计委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后勤保障组:由市住建局牵头,财政、民政、卫计委、消防、安监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物资的供应保障;做好物资的储备、保管及调度。
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组成交通保障组。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环保、卫计委、住建、水务、气象、文广等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协调统一发布各类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 4 专家技术组
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定西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和各有关部门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全市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和解禁、人员撤退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
2. 5 县(区)政府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含较大)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区)政府成立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成立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环境风险防范
3.1 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3.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3.1.1.1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固定源单位应对生产工艺、厂区储运、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收集、处理、排放等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情况逐一排查。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管线所属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了解可能影响水源地的管线输送物质、运行时段、应急防护措施等。
完善应急防控措施。根据隐患排查情况,结合对水源地的影响程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池等应急收集设施。管线所属企业应严格落实泄漏防范措施,建设标示牌。
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避免或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涉及尾矿库的风险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38号)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工作。
3.1.1.2 强化环境监管
环保部门实施动态分类管理。重点对水源地周边的制药、化工、造纸、石油、酿造、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重金属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定期进行检查指导,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3.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应加强对流动源的有效管理。
流动源风险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通过公路、铁路运输有可能影响水源地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运输路线,河流水系情况,周边地理特征,沿线污染防控措施情况,沿线雨排水管网情况,市政设施情况,运输物质的处置技术,附近物资储备等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相关部门应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运输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运输路线和时段要求,严禁非法倾倒;交通部门在规划交通线路时,不得穿越饮用水源地。
3.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县(区)政府加强面源的风险防范工作:重点强化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业规模,提高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3.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水源地所属行政区人民政府是连接水体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对连接水体特征进行全面分析,提出针对性风险管理措施;涉及跨界的,可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或相关流域管理部门组织,通过流域规划、跨界联动机制等方式解决。
3.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了解连接水体特征。水务部门应及时掌握连接水体的水文特征,掌握相关河流湖库的闸坝等水利工程建设情况,以及不同季节水利调度实施等情况。
进行水质调查。环保部门应整合连接水体的基础信息,开展水质调查工作,掌握相关水体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季节变化情况。
3.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县(区)政府应落实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设立预警断面。根据需要,可选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城市总排口、排污单位污水(雨水、清净下水)排污口、经常发生翻车事故的路和桥下游沟、渠、支流等临近断面、两条支流汇合断面以及水源地直接连接水体设立预警断面。
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优化连接水体尤其是水源地直接连接水体供水排水格局,布设风险防控措施。在沟渠较缓、水源地上游、水源地准保护区等地域设置突发事件缓冲区,利用现有水利工程,或通过建设节制闸、拦污坝、调水沟渠、导流渠、蓄污湿地等工程措施,实现拦截、导流、调水、降污功能;在跨水系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经常发生翻车事故的路和桥,可采取改道、迁移等措施。
编制防控方案。结合河流湖库的水利工程、风险防控工程、闸坝的启用关停等情况对连接水体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估,编制合理的污染防控方案。当事故污水进入连接水体后,通过采取防控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3.3 饮用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3.3.1 饮用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环保部门应结合日常检查、督查及事故发生后暴露的问题,全面分析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风险。重点了解饮用水源地划定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水质达标情况、与供水设施运行的关键控制指标、管理机构运行和环境管理状态等。因跨界污染造成水质不达标,应了解该饮用水源地的供水量、供水服务人口、现状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污染物来源及行政区边界的水质监测数据。
3.3.2 饮用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环保部门应参照相关标准对饮用水源地进行风险评估。
3.3.3 饮用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划定饮用水源地。未划定饮用水源地或饮用水源地划定不合理的,应尽快落实划定或调整工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风险源管理。(1)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取缔和关停饮用水源地内的污染企业和建设项目,并负责饮用水源地内居民搬迁工作。市政府可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各县(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2)环保部门应严格审批,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废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管线所属企业在设计阶段应尽量避让饮用水源地;无法避让确需跨越饮用水源地的,要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和嗅辨分析,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水质发展趋势。
(3)公安、交通部门应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它影响饮用水安全等物质进入水源地,设立道路运输警示标志;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由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部门在穿越地表水水源地的交通干线上负责设置公路防撞栏、应急收集池等应急防控设施,维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养护公路的正常通行。
(4)住建部门应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完善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强化水厂应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5)卫生部门应加强督察,对供水单位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水务部门严格监管内河河道堆放物并做好及时清除工作,加强对河道采砂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对河道排污口及地表饮用水源地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对水源地上游水电站清淤的监管工作。
风险防控措施。县(区)政府组织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对可能面临的风险按照紧急程度和需要重视程度进行排序,评估各种风险控制方法的可行性、成本及收益,制定风险控制、转移措施方案。可以通过采取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尾水导流工程、水源湿地防护工程、水源涵养林、备用水源建设等水源保护综合工程,提升水源地自身的降污、截污、疏浚、稀释、备用等功能。对可能受到上游跨界影响的,根据水域特点,针对性增加预警断面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3.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信息共享。环保、住建、卫计委、水务等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制定联动方案,共享水源地水质变化信息、取水信息、供水水质信息,共同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取水安全保障。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迁移取水口,实施污染物消减工程措施,完善调水、补水、停水方案,强化在线监控,增加应急监测指标等方式,提高取水安全保障能力。
供水安全保障。住建部门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管理等措施,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3.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3.4.1 地震
地震灾害期间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应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技术指南(暂行)》开展。
地震后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河流、水库。当水质出现异常时,监测部门应加强监测频次,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在水源地范围内,不得掩埋尸体,及时清理动物尸体、粪坑、禽畜养殖围栏等有机污染源,必要时采取臭味处理技术、浊度处理技术、消毒处理技术、除藻技术、清淤处理等应急处理技术。
禁止向重点保护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防止病原体的污染。
对水源地范围进行标识,并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和保护宣传;在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
3.4.2 汛期
针对重大汛情,环保部门应组织对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整改。重点监控、防范企业趁汛期偷排超标污水;增加企业监测频次;对水利工程调蓄方式提出建议,避免对水质造成大的影响;联合卫生等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浊度、重金属等。
汛期饮用水异常,判断可能是水源被污染时,环保部门应建议事发地政府查找原因并科学应对,通过设立警示牌、清除主要污染源、建设治污截污工程、强化环境监管等措施,保障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当发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参照《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开展相关工作。对现有水源地进行评估,按照水量充足、水质良好、取水便捷安全等条件,判断现有水源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对水源地加强防护,并纳入清淤重点;建立水源保护制度,专人定期巡查,防止人为破坏。在人口聚集区附近现有水源地不安全的情况下,可考虑应急水源,除现场的环境卫生调查外,可使用快速检测仪器分析水源水质情况。在水源极度匮乏的特殊情况下,可考虑收集降水作为水源,并在收集池附近修建简单的沉淀、净化处理设施,收集池周围修置排水沟,防止地表径流污染水源。
3.4.3 重大旱情
严密监控水质变化。经常受重大旱情影响的地区,环保部门应加大与住建、水务、卫计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对辖区内旱情严重地区的主要水源地加密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防止新增污染负荷。环保部门应集中力量开展水源地周边隐患排查工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必要时实施区域减排措施。加强对流动源的监管,减少或避免对水源地造成影响。
保障新增水源水质安全。供水单位新开辟的河、沟等应急水源,选点尽量处于生活用水点和牲畜用水点的上游,取水口尽量设在河道中心位置,必要时采取澄清、过滤、消毒、打捞等处理措施。实施调水工程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加强对调水工程沿线的排查力度,以及水源地周边环境及水质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3.4.4 雨雪冰冻时期
积极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环保部门应同供电、供水、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了解灾害性天气信息。灾害期间,环保部门应密切关注融雪剂的使用对水源地的影响。加强对风险源排放口、取水口附近地表水的水质监测,增加可溶性盐类和亚硝酸盐的监测。
4 预警和报告
4.1 信息监测
环保部门应开展河流、湖库等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例行监测、风险源废水排放例行监测、风险源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环境影响后评价监测、水源地水质例行监测、生态功能区水质监测等。对监测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4.2.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指令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检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调集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4.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态的发展,在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 信息报告
4.3.1 报告范围
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饮用水源地水污染事件。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县(区)政府和省、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3.3 报告方式与内容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畅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拨打“12369”环保热线和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222841,也可以通过拨打“110”、“119”,公共举报电话,或采取网络、传真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报告。
5 应急处置
5.1 分级响应
5.1.1 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5.1.2 分级响应程序
5.1.2.1 Ⅰ级、Ⅱ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先期处置。在国务院、省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积极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成立市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事件调查、采样监测;加强污染控制,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请求省环保厅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省环保厅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事件,组织开展原因查找和处置措施的研究;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要求。
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5.1.2.2 III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市环保局开通与有关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和省环保省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县(区)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力量在市饮用水源地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理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县(区)政府、责任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5.1.2.3 IV级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县(区)政府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比照 III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县(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5.2 指挥和协调
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环保、卫生、住建、水务等部门密切合作,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应急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力保饮用水源安全。
当发生跨界污染影响下游饮水安全时,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可赴现场进行指导。
上级环保部门现场指导时,参加地方政府成立的饮用水源地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5.3 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开展应急监测,结合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发展趋势,适时调整监测力量、配备监测设备、调整监测方案,快出数据,出准数据,为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3.1 应急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在尚未受到污染的区域布设控制点位。
(2)监测布点。以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合理布点,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污染状况确定。
(4)分析方法。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定性或定量分析结果。
(5)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要及时向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
(6)监测过程质量保障。应急监测过程应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品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等过程都应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5.3.2 跨界应急监测
当发生跨界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在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的协调下制定监测方案,必要时也可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监测力量、社会监测机构纳入应急监测范畴。可以建立联合分析实验室,统一人员,统一方法,统一仪器,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联合分析实验室的监测结果经现场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及时报送现场应急指挥部、跨界区域环保部门。
5.4 应急处置
5.4.1 切断污染源头
在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及时切断污染源,防止危害扩大的同时,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还可以根据形势,对沿河、湖库周边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减轻水体污染负荷。
5.4.2 控制污染水体
全面启用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等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安全区域等措施,全面控制污染范围。在汛期等特殊时期,还应充分考虑闸坝的安全性和防洪需要。
5.4.3 治理污染物
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等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中和、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地形地貌流域等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5.4.4 保障饮用水安全
当饮用水源地已受到污染时,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全面启动饮用水源地防控措施,增加监测布点和监测频次,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同时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通知下游供水企业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住建部门应启动取水、供水应急预案。根据政府指令必须停止取水的,应通过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保障居民供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
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心理。
5.5 信息发布
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饮用水水质影响的通告或公告。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应将水污染的来源、污染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及预计污染的持续时间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政府和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授权,不得向社会发布关于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5.6 应急终止
当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启动预案的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监测结果作为判定的基本依据。
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处置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因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临时征用的物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出其他处置;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单位要妥善处理好事件中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济、补助和赔款等工作。
(2)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继续跟踪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工作。
6.2 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现场各应急工作组的事件调查报告,对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引发的结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重点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效果、事件影响以及污染修复方案的评估,提出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分类统计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饮用水源地环境修复费用等,综合分析饮用水源地再次利用方案,科学量化事件造成的损失数额。20日内完成编制一般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应政府应急办及上级相关部门。
6.3 措施改进
(1)环保部门根据调查和评估情况,向政府提出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建议包括风险源管理、连接水体风险防控、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预案管理、联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改进措施。环保部门应跟踪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建议政府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估并公开相关信息,不断提高饮用水源地的环境安全水平。
6.4 原因调查与追责
依法组成调查组对一般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经过、性质及责任进行调查,调查组由环保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1)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肇事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2)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就相关责任追究提出决定或建议;对于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事件调查应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损失、改进措施建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7 应急保障
7.1 人员保障
由环保、公安、消防、交通、水务、卫计委、安监等部门,组建起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练的高素质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救援、处置队伍,并形成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控制污染,减少对人员、生态、经济活动及水源地的危害,保证环境恢复和用水安全。
7.2 财力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负责,事发地市、县(区)政府可先行代为支付,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结算。
7.3 装备保障
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重金属、石油类、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清污、除油、解毒、防酸碱、防腐蚀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完善应急物资、装备保障制度,通过建立储备库、签订储备合同等方式,建立应急物资、装备保障体系。
7.4 通讯与信息保障
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保通讯畅通,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负责建立、维护、更新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成员单位及负责人通讯数据库。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7.5 医疗卫生保障
在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中出现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
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运输工具由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调配,公安部门负责保障道路畅通。
7.7 人员安全保障
7.7.1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启用备用水源,并向停水居民分发洁净水或灌装水。
7.7.2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7.8 治安保障
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7.9 技术保障
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处置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专业应急队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研究,储备特征污染物处置技术,建立饮用水源地特征污染物预警、污染扩散模型,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库。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水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预防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能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应急救援。
8.2 培训
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专业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和讲座,提高应急处置人员技术规范和标准,增强处置能力。
8.3 演练
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我市实际,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结合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8.4 责任与奖惩
在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急救援人员,指挥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饮用水水源地:指各级政府已经划定的一、二级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点及其周边一定区域,区域范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分。
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指各级政府赋予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管理职责的部门。各地承担该项职责的部门不同,主要有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部门。
风险源: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连接水体:指直接或间接连接风险源和水源地的水环境介质。
环境风险: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采样与分析、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9.2 预案管理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制订、修订、完善和管理,并由其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 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 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受理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投诉,负责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判明污染物,评估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围,提出处理建议,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设施,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及出水管线的巡查和日常监管,保证制水环节的水质安全;指导临时避难场所的建设和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负责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市卫计委:负责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组织开展中毒人员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疾病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周边农村旱厕的改建工作,防止污染地下水。
市水务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配合供水部门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的工作;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市安监局: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组做好由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危害程度并提供援救措施,协助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和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措施,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
市消防支队:负责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抢险救援等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有关运输秩序的维护,优先安排应急物资运输和人员疏散的道路,配合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建设穿越饮用水源地交通干线的应急防控措施。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负责饮用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涉及农田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并制定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涵养林的建设;负责配合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地动物及主要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内发生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及时对污染损害程度、范围及经济损失做出鉴定,提出补救措施,为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依据。
市民政局:负责救济物资的发放。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饮用水源地现场处置组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市文广局: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通过播放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及应急预案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县(区)政府: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上报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对水源造成的危害程度;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各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的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科学妥善处置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建设备用水源地,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附件2
定西市饮用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一览表
联系人 | |||||
刘树武 | 0932-8212145 | 0932-8216206 | |||
王永斌 | 13830284398 | 0932-6622121 | 0932-6624412 | ||
李讲科 | 13809327695 | 0932-2242097 | 0932-2242097 | ||
王 敏 | 18893201699 | 0932-4135899 | 0932-4132271 | ||
成作斌 | 0932-5552586 | 0932-5552596 | |||
李晓毅 | 0932-4862388 | 0932-4862288 | |||
刘映菊 | 13603926188 | 0932-7720628 | 0932-7720628 | ||
市政府应急办 | 郭燕宏 | 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 | 18993201118 | 0932-8212265 | 0932-8217143 |
虎发仁 | 0932-8221050 | 0932-8221050 | |||
马 勇 | 副局长 | 0932-8235423 | 0932-8219030 | ||
市卫计委 | 刘晓霞 | 副主任 | 18009329889 | 0932-8212525 | 0932-8212525 |
魏世德 | 0932-8213014 | 0932-8213014 | |||
0932-8213262 | 0932-8212943 | ||||
马锦林 | 0932-8213072 | 0932-8212328 | |||
韩维东 | 副局长 | 0932-8208033 | 0932-8208131 | ||
市消防支队 | 李学军 | 参谋长 | 13830279119 | 0932-8208404 | 0932-8210980 |
市交通运输局 | 王鸿远 | 0932-8212719 | 0932-8219210 | ||
王天贵 | 13809320368 | 0932-8212729 | 0932-8211383 | ||
市畜牧局 | 薛建军 | 副局长 | 13830297937 | 0932-8262037 | 0932-8320079 |
市林业局 | 李志忠 | 副局长 | 18993238001 | 0932-8218259 | 0932-8218259 |
伍维山 | 0932-8214432 | 0932-8214432 | |||
杨金虎 | 0932-5984188 | 0932-8213501 | |||
市文广局 | 卢建军 | 副局长 | 13909325599 | 0932-8212938 | 0932-82129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