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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环保
市直部门
各县区
兄弟市州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办材料】
1.《××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稿)(一式2份)及电子版
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一式4份)及电子版
3.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4.企业申请环评审批的报告
5.窗口中心出具的《办件承诺单》
【办理时限】
1.报告书60个工作日
2.报告表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